1、我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调整时间是何时?
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关于房改、物价部门要根据房屋重置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标准的规定,市房改、物价部门于2005年7月出台了《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的通知》(武房改[2005]89号),规定2005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公有住房,按1995年《武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成本价执行。从2005年7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在1995年房改成本价的基础上上调5%。同时规定,2005年7月1日起,按成本价补足差额房款,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以当年的成本价上调5% 补足差额。
2、按现行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有哪些折扣政策?
答:(1)工龄折扣:按承租人夫妇双方1990年(含)的工龄乘以工龄折扣额折减。工龄折扣额为每平方米3.43元;
(2)旧住房成新折扣。按建成使用年限平均每年折扣率为2%,使用30年以上的旧公有住房按30年计算折扣;
(3)实行地段、朝向、楼层调节,其调节率按原有规定执行;
(4)出售公有住房最低限价。中心城市砖混一等结构住房成本价没平方米不得低于136元,远程砖混一等结构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0元,其他各类住房最低限价按原规定标准上调5%执行;
(5)凡承租住户所购公有住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仍按(武政[1998]34号)执行。
3、职工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
4、住房补贴怎样发放?
答:(1)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2)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5、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答:住房补贴标准是按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的,老职工一次性补贴由基准补贴与工龄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基准补贴每平方米450元,1992年(含)前工龄补贴每年7元;新职工和老职工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32%计算。
6、住房补贴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1)建立住房档案;(2)确定补贴对象;(3)核定补助资金;(4)计发住房补贴;(5)支取补贴资金。
7、转业干部住房补贴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 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按低职安排工作的,按原部队均职所对应的职级计算住房补贴面积。
1999年12月31日以前专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老职工的一次性和按月补贴计发;2000年1月1日后专业干部由于在部队已享受住房补贴,转业后的住房补贴,按月计发。
8、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可以享有住房补贴?
答:职工及其配偶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给予住房补贴,职工按高于综合成本价金额集资、合作建房的,但未有条件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综合成本价由建房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算认定。综合成本价1990年(含)以前每平方米不低于320元;1993年(含)以前每平方米不低于570元;1996年(含)以后每平方米不低于850元。
9、企业如何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答: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10、什么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
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11、我市目前对最低收入家庭有哪些住房保障方式?
答:目前主要是租金核减和配房租赁两种方式。租金核减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现役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其余部分的租金又产权单位核减。配房租赁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的德标准调配一处廉租住房供其承租使用。为完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我市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租金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在市场上租赁房屋。
12、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租金核减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家庭成员具有在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二是已享有低报一年以上。三是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
申请配房租赁或租金补贴应当那个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二是已享有低报一年以上。三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
13、申请住房保障有哪些程序?
答:申请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家庭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审核表格并如实填写;将申请审核表分别交由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事、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送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局在15—30个工作日(租金核减15个工作日,配房租赁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定期将审查结果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属申请租金核减,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房屋产权单位下发租金核减通知书,同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申请配房租赁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资金和房源情况综合平衡后,下达配房租赁计划,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方式确定拟配房租赁的家庭实行轮换侯配房;属申请租金补贴的,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产局通知申请家庭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申请家庭中凡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 |